丈夫失踪多年妻子能否申请宣告死亡?(新闻陪审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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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09:5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案情回放] 47岁的菊花(化名)是南京某电机厂的退休职工,其丈夫建国(化名)是汽车运输公司的职工,两人家住南京市太平北路。1994年5月26日,建国觉得生活不很如意,离家出走。这一走,菊花从此便没了丈夫的音讯。2002年4月4日,菊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定建国死亡。法院对建国的户籍等做了调查,并依法于2002年5月31日在《人民法制报》上发出了寻找建国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如今一年已至,建国依然音讯全无。目前,法院即将对此案作出判决。 [百姓视角] 家住都市山庄18幢的胡飞表示:我觉得菊花不该到法院提出这样的诉讼,亲人失踪,家人应苦苦找寻才是,不放弃任何一条线索,哪怕是一丝的希望。如今做妻子的提出这样的诉讼,让人不可思议。 家住白下区象房村16幢的刘清认为:我想法院会作出建国死亡的判决,这种事情在法律上有规定。我记得只要亲人4年没有音讯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这种诉讼,我觉得这与夫妻间的感情没什么关系。丈夫离家出走这么多年,做妻子的提出这样的诉讼也是可以理解的。什么时候丈夫有音讯了,可以再去法院撤销嘛! 家住湖南路狮子桥的钱萍认为:判决建国死亡是合法的。丈夫离家多年,给菊花的生活带来许多伤痛和不便,当然也包括菊花想另觅配偶等。既然法院已依法发布了公告,而在公告期过后,建国依然没有消息,菊花的诉讼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说法] 江苏省联众律师事务所的徐军律师表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23条,可宣告建国死亡。根据规定:公民下落不明4年或因意外事故失踪,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死亡宣告。而被宣告死亡的对象在明确没有死亡的情况下,经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撤销死亡宣告。建国如果尚在人间,他在外地的民事行为依然有效。如果他回来,有权要求菊花返还其财产。 本报记者 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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