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赌、入股分“红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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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10:55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本报邵阳7月25日讯(通讯员浩然)邵阳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省政法委督办的一起赌博案件作出终审判决,3名被金钱拖“下水”并充当赌场“保护伞”的公安民警王建国、赵平湘、袁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年、两年零六个月。 1996年下半年至2000年3月期间,朱某、曾某、汪某等10多名不法分子相互纠合,在邵阳市开设多家赌场,非法获取暴利140多万元。在此期间,邵阳市公安局治安民警王建国、赵平湘、袁进不但没有对朱某等人开设的赌场依法查处,反而被他们用金钱拖“下水”,参与赌博并入股分红,3人分别获得非法“红利”7万元、7.5万元、5万元。特别是作为专门负责管理公共娱乐场所的公安民警王建国,于1997年、1998年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向开设赌场的不法分子索取所谓的“场子费”共计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建国利用职务之便,向赌场索取“场子费”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赵平湘、袁进身为肩负治安管理职责的公安民警,徇私舞弊,与违法人员同流合污,参与开设赌场入股分红,其行为又构成了玩忽职守和赌博罪,应数罪并罚。而在该赌博案件中的10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也已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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