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出台《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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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6日11:49 贵州日报 | |
金黔商城 金黔贵州 金黔财经 金黔IT 金黔体育金黔专题贵州省纪委监察厅出台《暂行规定》http://www.gog.com.cn2003年07月26日11:45:48金黔在线讯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时有效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省纪委、省监察厅日前出台了《贵州省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就适用对象规定为:省内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造成环境破坏或者严重污染,将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暂行规定》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和政府部门的适用范围是:制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政策措施,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不执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导致辖区或者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不按规定责令辖区内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限产、停产或者关闭的;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为其办理立项、用地、设计、开工、证照等审批手续的;未按规定取缔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污染项目的;引进或者批准新建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的;擅自批准改变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物保护单位性质、范围、界限、规划,或者擅自批准开发建设和商业性经营的;对发生的环境污染与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妥善处理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纠纷、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性事件的;纵容、包庇、放任排污单位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截留、挤占、挪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阻挠、限制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暂行规定》还明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委托的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受追究的行为是: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收取费用;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或者无法律依据收费、罚款、摊派各种费用;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竣工验收条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谎报、瞒报、拒报环境监测数据或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截留、挤占、挪用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失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作者:钱戟玮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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