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碰撞:高考文科状元落榜的情理之辩(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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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0:53 人民网 | |||||||
新闻点击: 记者进一步获悉,周迅去年离开中国科技大学是因为在校期间有违反校规的行为而被勒令退学。有一天,他的书包不翼而飞,他偷偷地拿了别人的书包,但是被当场抓住并扭送至派出所,这个书包里面有价值数千元物品。而该省招办明文规定: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不满一年者(从被处分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不得报名参加高考。而中国科技大学对周迅的处分决定是从今年3月才作出的。周迅对曾经做过的傻事表示深深的后悔,并表示明年还会再次向北大发起冲击。 评说链接: (作者:吴苾雯) 周迅偷走别人的东西,理应受到惩罚。但需要质疑或值得讨论的是,这种惩罚的限度是否恰当?它的期限(有没有必要延续一年之久)和程度(有没有必要取消高考报名权利)是否得当?为什么学校处罚以后,所在地的招生部门还要强令其一年之内不得报考大学?这一年期限是如何界定的?一个年轻人,犯了错误,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为什么还要剥夺他重新参加高考的权利?周迅所争取的,只是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并不是要抹去曾经的错误和过失。 对于今年只有19岁的周迅来说,勒令退学已经是很严厉的处分了。他在痛定思痛后重新奋斗,却遭遇取消高考报名资格的追加处罚,显然有失公允。难道一个人犯了错误,就要没完没了地受处罚? 惩罚的目的是教育人而不是毁灭人,对于跌倒了又重新站起来的周迅,应该做的是扶他一把而不是推他一掌。 (作者:子曰) 这一事件的发生都与周迅的偷盗有关,因此校方对周迅勒令退学的处理也让很多人耿耿于怀:不退学不行吗?清华大学对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刘海洋仅仅作出了留校察看处分。科大这个处分相比起来是有些重了,但是这难道不正是《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的自由裁量权吗? 我们相信所有关注周迅命运的人们想法都是一样的,对这些还在成长的年轻学子,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宽容,但是,这些宽容应该超越法律和法规吗?这些大学生是不是要比普通人更具有法律意识呢? 周迅并没有被冤枉,正像刘海洋没有被冤枉一样。如果我们在同情他们的时候,却没有思考这样一些问题——我们的教育部门和学校是不是已经最大程度地给了学生以宽容?我们的一些规章制度是不是也需要与时俱进?我们的教育是不是除了传授知识,还要重视对人格和法制的培养意识——那么,像这样的悲剧肯定还会重演。 (网友:石敬涛) 周迅现在所落得的局面,绝不仅仅因为他是“状元”太扎眼而“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问题。周迅的天才,我们不能视而不见。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他是状元就为其鸣冤。就是成绩再好、再有天分,如果其德行有问题,那么“木”之不存,“秀”将焉附?反过来问,状元现在落榜了,大家都为其鸣冤,而如果一个普通的其他考生也因同样问题落榜的话,那么还会有人来替其喊冤叫屈吗? 鲁迅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人不便把人才“棒杀”了,就非得“捧杀”不可。捧杀,捧得其晕糊糊的,再让其从高空中跌下来,所谓升得高,跌得重;棒杀,举起大棒连砍带杀,让你翻不了身。 如何正确看待高考状元落榜问题,我们要谨防落入“棒杀”亦或“捧杀”的误区。不能因为他是状元,就有特权,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既不能片面地为小周迅喊冤叫屈,将责任一味地推给“有关部门”,同时还要客观地看待小周迅的德行问题。现在最需解决的是找出一个合理合情合法的方式,“棒杀”亦或“捧杀”,都会把一个人才给毁掉。 编辑留言: 湖北省高考文科状元落榜了,情理之外,您是不是也有一丝遗憾呢?周迅并没有被冤枉,那么,作为一个年轻学子,他受到的惩罚是否有偏重之嫌?状元落榜了,大家都为其鸣冤,而如果一个普通的其他考生也因同样问题落榜的话,也会有人来替其喊冤叫屈吗?正如许多人所想的那样,应该给予周迅们更多的关心和宽容,但是,这些宽容应该超越法律和法规吗?欢迎广大网友各抒己见,进行探讨。请将感言写入留言板,或将评论稿件寄至观点频道信箱。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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