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律师收费新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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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2:03 人民网-华南新闻 | |
本报讯记者黄日飞、实习生黄杏莹报道: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近日发文制定《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两年)》(以下简称《办法》),从8月15日起律师收费要明码标价,试行两年。 新规定律师服务费的定价形式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协商收费三种形式,具体采用哪一种形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协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按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事项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适用于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在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或向下浮动20%;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可扩大下浮幅度。 协商收费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依据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收费标准,适用于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省律师协会可以制定协商收费的计价指引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参照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司法厅备案。 对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案件,应委托人的要求,可以采取风险收费的计价方式。风险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风险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双方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得高于诉讼或申请执行总额的30%。 刑事诉讼案件一般不适用风险收费,但对于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可以在不高于风险收费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除约定外,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办案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后,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律师服务费和预收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年度收支情况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后分别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价格、司法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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