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都可以承担监护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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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4:23 中国青年报 | |
刘喜中 即将出台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不承担监护责任。陈栋先生因此在7月21日“青年话题”版发表文章,主张学校不应逃避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我认为陈栋先生文中对监护及监护责任问题的认识有误,特提出不同意见。 陈栋认为如果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孩子们在校期间将处于一个监护权的真空地带。这是对监护权的一种简单化理解,把监护权简单理解为对孩子们随时随地的看管,这种要求,即便孩子们不上学时,家长们做不到,即使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老师们也不可能如影随形地看管着每个学生。监护职责内容丰富,不仅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还包括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等许多内容。履行监护职责并不等于时时看着孩子。客观实际决定了监护人不可能全天候行使监护权的各项权能。 其次,陈栋先生认为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了学校,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这种委托必须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形式完成,必须得到被委托人(这里是学校)认可,双方达成协议,不能自动委托。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即使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应当由监护人承担,除非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承担责任有明确约定;被委托人对造成损害确有过错的,才承担连带责任。 陈栋先生在文中已经指出“孩子的监护权与亲属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监护权是亲权的延伸和补充,学校与学生既无人身关系也非社会监护机构,不能成为学生的监护人”,却仍主张学校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这就像要求一个不是市长的人承担市长的职责一样,是不合情理而且不合法的。 监护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在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不管监护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这是民法中最严格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除依法委托并明确约定承担的以外,必须由监护人承担,这是由监护关系的自然属性(亲情关系、身份关系)决定的,这种亲情关系、身份关系,决定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具有终生的利益关系……赡养与被赡养、抚养与被抚养等关系,这种终生的利益关系决定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理念。 而学校与学生之间没有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那种终生利益关系,让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从学校目前的收费标准看,学校也没有经济能力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责任。 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并不是对学生放任不管,父母把孩子送到学校,孩子从受父母监护权的保护,到受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也是能够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学校对学生伤害的民事责任承担过错责任,是符合客观实际和公平原则的。 因此,教育部和北京市规定学校对学生只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但不承担监护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和客观实际的。我国民事法律早有这样的规定,但未能得到普遍的认识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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