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应禁用模糊语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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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4:23 中国青年报 | |
周平 经过一审、听证等多道立法程序后,7月22日上午,《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提交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其中备受关注的关于“不吃野生动物”的规定被修改成为“不滥吃野生动物”(据7月23日《中国青年报》)。 “不滥吃”是模糊语言,将“不滥吃野生动物”这样的条文写入法规,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将遭遇尴尬。由于怎么样才算滥吃,怎么样才算不滥吃,其中缺乏可供操作的界定标准。 实际上,这暴露出了一些地方在立法中的一个弊病:立法语言不掷地有声,法律法规条文的“自由度”和“可伸缩度”太大。 最近,江苏省取消“严禁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的法规条款引起广泛关注。而“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住”就是模糊语言。因为,无婚姻证明的男女范围很大,“混住”一词也是概念不清。 立法使用模糊语言的最大危害就在于法律法规难以操作。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所以法律法规应该刚性十足。哪些可行,哪些不可行,不可行的行为具体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法律法规的条文应该一目了然。这不但有利于公民自觉遵守,同时,在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执法人员不会感到不可捉摸和无从下手。当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条文感到模棱两可、左右为难时,法律法规的命运可想而知。含混不清的规定,最终会使法律本身受到“伤害”。因为某个条款的模棱两可,而使整部法律法规的权威受损,这样的“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应该作为立法中的大忌。 其次,立法使用模糊语言,还会给一些执法者留下“权力寻租”的机会和空间。要是某个法律法规条文用语模糊,执法者在操作过程中就有了可以自由掌握的尺度,他可以放宽或者紧缩这种“尺度”。以“不滥吃野生动物”的法规条文来说,由于对“滥吃”的限定不清,有些人虽然“滥吃”了却未受处罚,而未“滥吃”者却可能受到惩处。判断的标准不是法律法规,而只是执法者。 立法使用模糊语言还有可能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给一些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所以,不论是从执法的角度,还是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角度,立法中必须禁止模糊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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