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为何不能做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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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4:23 中国青年报 | |
马龙生 据《北京青年报》7月19日报道,《专利法》修改实施后,到法院告专利复审委的案件大量增加。仅以北京市一中院为例,专利法修改前的10年间,该院受理的有关专利纠纷案平均每年仅10件左右,而去年一年该院受理案件达160多件,今年则预计超过200件。国家专利复审委几乎“天天当被告”,被牵扯大量精力又无可奈何。对此,他们一直呼吁不应该再由自己当被告,而应由“专利权人”与“申请宣布专利无效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互当原被告。但《专利法》规定,此类案件属行政案件,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专利复审委从自身角度对“替当事人当被告”颇感冤枉,对“天天当被告”提出异议,尽管不无道理,但如果从其它意义上衡量,这样的“被告”应该接着当下去。 第一,从法律主体来看,“申请宣布专利无效人”或“专利被宣布无效人”所对应的被告,只能是国家专利复审委,而不可能是其他。原告的诉讼主体是针对专利的授权行为,而不是专利的申请行为。所以作为专利的授权人——国家专利复审委来说,你不当被告谁当被告?第二,既为行政机关,就要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而这个负责不能仅是行政意义上的,同样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即:不仅要在行政上无懈可击,在法律上也要站住脚。有了“少替当事人当被告”这样的“动力”,国家专利复审委的日常工作也就多了一道法律程序的监督,这起码可以强化对复审对象的负责意识。这对于行政机关服务意识的建设,显然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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