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万元债“从天”降 将身份证借给别人贷款买车的张某被判承担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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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5:1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早报讯 因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别人贷款买车,市民张某被法院判令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去年年底,市民张某被某银行告上法庭,因为张某与这家银行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银行向张某发放了汽车消费贷款26万元,张某应按月还贷,但是他拒不还贷。在法庭上,张某称是某汽车销售公司向他借了身份证等证件后,假冒他的名义签的借款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签合同人持有张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及收入证明,其所签合同的行为应视为是张某的行为。张某把自己的重要证件借给别人,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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