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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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6:4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3】81号《关于退还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分局决定自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办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清退事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2001年前企业因对境外投资而缴存我分局的保证金均可申请清退。二、申请清退保证金需提供的材料:1、经工商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原投资主体发生名称变更的,则新投资主体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原投资主体与其它单位合并的,退给合并后形成的新投资主体,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合并协议,且合并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 ———原投资主体分立成几个新单位的,仅退给分立后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相关权益的新投资主体,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对分立的批准文件及分立协议,且分立协议中明确规定新投资主体继续享有该项境外投资的相关权益; 2、缴存保证金的存款凭证或者汇款凭证、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介绍信。4、包含指定划转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等内容的书面申请,其中户名与投资主体或申请单位的名称应严格一致。5、企业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未参加境外投资企业外汇年检的企业,需先补办年检手续后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补办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1、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2、境外投资企业财务报表3、有关外汇管理的批准文件:审查批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外汇资金购汇和汇出核准件等。四、保证金清退时间:自2003年8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节假日除外),逾期按自动放弃论。五、办公地点:延安三路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108室) 联系人:李亚明王璞联系电话:3883388-0105,0110。特此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20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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