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老板花公司钱也要缴个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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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6:59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华诚 通讯员边燕琳娟实习生吴静)私营老板花公司的钱替自己或家属买东西也要缴个人所得税了。日前,国家地税部门方面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昨日从南京地税部门传出的消息。 一直以来,“花公司的钱办自家的事”对许多私营业主、合伙、独资企业投资人来说已是顺理成章的事。由于相关税收政策不明确,个人投资者们似乎寻求到了“合理规避税收”的途径,一方面许多老板给自己发低工资甚至不拿工资,以逃避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老板们住的房、开的车子,都是其公司的“福利房”、“福利车”。而且,老板们都认为这是职务行为,不存在缴税问题。例如某律师事务所查账时,发现该事务所合伙人每月要会计向其私人牡丹卡上打入10至20万不等的资金,在账上挂“其他应收款——某某借款”,两年来,此项“借款”已累积近百万。但由于是“借款”,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无法认定为个人收入,补征税款也就无从谈起了。再如某私营老板把自家购置的厨房橱柜、空调、数码摄像机等高档用品全部拿到了公司报销,还用公司资金为妻子、子女办理了人身保险,各项金额一年累计达10万余元。 此次出台的《通知》,重点限制了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他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针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长期借款不还的问题,《通知》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为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个人投资者再要花或“借”自己公司的钱时就要掂量掂量了,如果所用不属于企业投资经营范围,而是花在了家庭消费上,按现行税法规定就必须纳税。这同时还意味着税务人员眼睁睁看着税款流失却管不了的时代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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