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洋之花公司赔偿张柏芝人民币5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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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7:55 千华网-鞍山日报 | |
新华社上海7月26日电(潘巳申刘牧洋)香港艺人张柏芝和广东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之间的肖像权官司,经过近一年的审理,近日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成功。东洋之花公司赔偿张柏芝人民币51万元,不再生产涉及肖像权的相关产品。 2001年,张柏芝在上海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联超市广灵店两处发现,由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洋之花”首乌精华洗发香波和“东洋之花”各类香皂上均印有自己的肖像,而此举并未征得她本人的同意。2002年下半年,张柏芝以上述3家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为由,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这3家公司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停止侵权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万元。 在上海市二中院对各方进行调解后,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书规定,珠海东洋之花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张柏芝支付一次性赔偿款人民币51万元,今后不再生产相关产品;张柏芝放弃已生产、销售的产品的一切权利。鉴于东洋之花公司已经向张柏芝书面道歉,张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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