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偷卖女儿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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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09:06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据新华社电(卢志坚、奚彬)因为一起价值18.5万元的房产纠纷,女儿李桂芬与年迈的双亲及弟弟对簿公堂;因为被法院认定将女儿购买的房产擅自出卖,而将卖房款“支援”儿子开办公司,李桂芬父母和弟弟一家3口被依法处以司法拘留7天。 发生在江苏省常州市、历时3年至今悬而未决的一起房产纠纷,暴露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诚信的严重缺失,再一次证明建设诚信社会已成当务之急。 卖女儿的房给儿子开公司 今年65岁的张秀兰原在常州农村生活,育有二儿二女。36岁的李桂芬是她的小女儿,高中毕业后被招聘到常州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工作。 据李桂芬诉称,1993年底,她向朋友借款6万元,向自己的单位购买了建筑面积126.88平方米、总价款6.34万元的住房一套。为了避嫌,便书面申请以母亲张秀兰名义购房。购房人落款签名由房屋建造单位负责人代签。8个月后,这一房产以张秀兰名义领取了产权证。但1999年初,张秀兰以“遗失”为由,向常州市房管局申请补领了新的产权证。2000年3月,张秀兰擅自以18.5万元的价格,将这一房产出卖,并将房款交给儿子李某用于开办公司和购买住房。由于经营不善,李某开办的公司被迫转让,所购房产也被银行抵押。 法院判母亲退还售房所得 2000年7月,李桂芬得悉房产被出售后,当即向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将此房屋确认为自己所有。但李桂芬的母亲张秀兰在法庭辩称,这一房产是自己用多年积蓄、并向姐夫孙某借款3万元购买的,并当庭提供了孙某关于借款的证言。钟楼区法院据此判定张秀兰是房产合法所有人,房屋出售合同成立。 李桂芬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进行了庭外调查。调查中,张秀兰的姐夫孙某承认自己在一审中作了伪证。法院据此裁定:这一房产属李桂芬所有。张秀兰应将出售房产所得价款18.5万元全额返还购房者。 终审判决生效后,张秀兰不服,即使在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而购房者的巨额房款,也一直得不到返还。现在,常州市中级法院已经裁定: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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