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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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8日10:13 石家庄日报 | |
孙英明李进章蒋育良 本报讯 近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我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正式出台,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重新明确了科技成果完成人员的奖励办法: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后实现的新增纯收入,前三年可提取20%至30%,后二年可提取10%至15%,对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同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该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二、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项目成功投产后,非专利技术成果在连续三年至五年内,专利技术成果在专利有效期内,应当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三、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给予奖励。单位对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份额应当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条例》同时还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或者擅自使用、转让、变相转让科技成果,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违反与原单位的协议,在约定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本单位或者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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