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健案公开审理纪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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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0:03 生活时报 | |
本报记者 石剑飞 本报今年7月8日第二版《书记被捕有没有冤情》一文披露了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支部书记赵小健一案。 事情发生在两年前即2001年的正月初四下午4时,兴中村村民赵亦武与赵杨银打架,致使赵杨银轻伤。村治保主任赵爱权电话告诉村支书赵小健后,赵小健从离村5公里的岳母家赶来处理此事。 同年2月底,赵亦武在云南经商被抓回归案,同年12月,被判刑两年。此案已了结。今年4月29日,公安局以原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赵小健关押,5月13日逮捕,7月3日起诉。 7月15日,赵小健案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前,一份替他鸣冤的材料上,密密麻麻印满了5页村民指印,指印数目达到500个以上。百姓关注 7月15日下午不到两点,义乌市人民法院大厅就聚拢了不少村民。法院临时将庭审改到能坐120人的大庭审厅,听审座位挤得满满的,包括从外地赶来的诸多媒体记者,还有不少人站在门外。 有村民议论说:“赵小健是个好书记,赵小健是冤枉的,赵小健没指使打人。”重新启动诉讼 15:40分,经过例行的程序后,公诉人依照起诉书念道:“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下半年,被告赵小健任村党支部书记,因村工作遭到赵杨银等人的辱骂,遂怀恨在心。2001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赵小健唆使村民赵亦武(已判刑)教训一顿赵杨银。” 公诉人出示了赵小健被拘期间的笔录、赵亦武的笔录,以及其他几个证人的证词、验伤报告。赵小健哭诉 当审判长问赵小健对公诉人的指控是否有异议时,赵小健哭诉说,他对公诉人指控他唆使村民赵亦武殴打赵杨银有异议。他两年前的笔录供词是在办案人连续审讯后做出的,他是在套供之下,头昏脑胀违心地签字按手印的。赵称,办案人员先写笔录,“你叫赵亦武去打赵杨银是什么目的”,当赵小健质疑说:“我没有叫过”时,办案人员说:“你签了字就可以出去了。”以此使急迫回家的赵小健签了字。同案人指出供词被改 随后,赵小健的辩护人列举了大量证据,证明赵小健没有唆使打人的事实。赵亦武当庭作证:笔录上他带王东、张卫强等人打赵杨银父子“主要是当时村支书赵小健的意思,是受了赵小健指使”的笔录不是他讲的原话。笔录末的签名说明,打印前赵亦武亲笔写的是“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讲的不一样。”打印后竟成了“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赵亦武的十余次供诉,都没说赵小健指使他去打人,而是他自己主动去打人。法庭辩论 举证之后,公诉人和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诉人说,根据赵小健、赵亦武供词笔录,认定赵小健在本案中的性质是“唆使”和“共谋”。 辩护人指出:是赵亦武自己主动去打赵杨银父子,不能把罪名加在赵小健身上。赵小健没有唆使打人的故意,因此,赵小健“唆使”罪名根本不能成立。 至于赵小健附合说:“不要急,不要太过分”,根本谈不上“共谋”。赵小健是一种随意的劝阻,劝阻不力,在法律上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直接证明赵小健有罪的证据来自两方面,一是赵小健自己的供述,二是赵亦武供述。赵小健许多供述是心理活动表白,不是外部供述。赵亦武当庭指出其许多供述被改变,其意不真实,均不应采信。辩护人指出程序大错,伤情鉴定不实 辩护人强调指出,此案程序上有重大过错。两年前赵小健被拘留、取保候审后,构罪证据不足,不予起诉,是经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审查的,至今未发现取消取保候审审查的有关人员有什么受贿、枉法行为。义乌市公安局2001年12月3日对赵小健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是合法、有效、生效的法律文书。 通过庭审,未发现赵小健有唆使、共谋的实质性新的证据和事实可以重新启动诉讼程序。在诉讼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一事不再理”。上案违背了这一原则。 辩护人最后要求对赵杨银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赵杨银提供的伤情和病历其结果不构成轻伤。公诉人提供的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记载构成轻伤。希望法院指定权威部门重新鉴定。 审判长宣布,经合议后再择日宣判。稿件来源:生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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