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谁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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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0:03 生活时报 | |
本报在7月22日刊登了《学生在校被强奸谁负责》一文后,读者赵先生打来热线电话反映,他儿子在学校运动受伤后,不但得不到学校任何赔偿,更受到冷遇。 赵先生称,其子赵强(化名)就读于北京市某中学初二年级,4月16日17点钟左右,赵强在学校打篮球时,突然腿部受伤。当时由学校两位教导主任及几位同学送他前往友谊医院就诊,打车费以及由于赵强无法走路而租用的器械等费用共417.5元都是由校方支付的。两位主任通知赵先生来到医院后便离开了。医院诊断赵强为踝关节脱位,据医生说,如果恢复不好,可能造成肌肉萎缩而终生残废。为此,赵先生便四处奔波为孩子治病,总共花费大约5000元,其中有医院的票据证明的共计1000元。在为孩子治疗的过程中,赵先生开始与学校交涉责任归属问题。 家长: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赵先生认为孩子是在学校“课外活动时间”受的伤,学校当然应该对其人身安全负责,因此这笔有票据的1000元医药费理应由学校提供。然而,赵先生称,学校先是对此事一直推托,直到7月初,学校才作出决定付给赵某500元的困难补助,但前提是要赵先生先偿还两位主任支付的417.5元的车费。赵先生对学校的这一决定很不满,他认为学校把已经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是他们的责任,再向他要车费是“很不人道”的行为。更不能叫他接受的是,现在孩子已经返校,但是学校有些老师曾对家长行为口头表示不满,使孩子心理压力很大,整日闷闷不乐。看着孩子情绪低落,赵先生也无法安心工作。在与学校进行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后,赵先生于7月24日将此事申诉到区教委,现在正等待区教委的答复。 学校:我们是按规矩办事 记者电话采访了该学校的张校长,他称,学校一切都是按照教育部去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而做的。在《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该校老师已经尽到了学校的义务。另外,《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该校规定下午5:00静校,学生静校以后必须离校,而赵某是在静校以后受伤,按照规定学校并不负责任。 学校曾出于对学生负责的考虑,决定适当支付学生500元费用,却未能和学生家长达成一致。至于学校有些老师用言语对赵某施加压力一事,张校长称并无此事。近日,学校已将此事的报告报送至区教委,他们也等待着上级的评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一步进展。稿件来源:生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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