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哥维权告倒承包陈规 营运保证金被判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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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2:18 京华时报 | ||||||
多年来,北京出租车行业一直实行统一格式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按该合同规定,朱凤新承包北京海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租车时,除了向公司交纳营运车辆价值保证金外,还必须交纳营运收入保证金。当朱凤新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关系时,公司以有合同约定为由,不予退还营运收入保证金,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今年6月24日,西城区法院判决合同中营运收入保证金的条款无效,判令海洋公司返还押金。 提前解约不退保证金 2002年12月31日,朱凤新提前解除合同,将承包的富康出租车(京B4499)交回北京海洋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洋公司)。双方都承认彼此间的合同关系从交车那天起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不过至今没有形成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 早在当年11月29日,朱凤新就向海洋公司递交了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材料。 已过不惑之年的朱凤新说:“我提前一个月送了书面通知,本想一切应该都是顺理成章的事,没想到大半年过去了,迟迟不能解决。我的精力被拖住了,根本抽不出更多的时间从事其他工作。” 海洋公司业务经理王子中则认为,如果每个司机都能随时解除合同,那公司的利益谁来保护?“当时我们也是按合同办事,合同是原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监制的,后来法院才解释合同中关于营运收入保证金的条款是无效的。” 公司坚持如果朱凤新提前解约就必须扣除营运收入保证金,而朱凤新认为此举对他有失公平。 租车营运先押5万元 2001年,41岁的朱凤新下岗了。求职时,只有初中学历的他找过很多单位,不是因为年龄偏大,就是因为没有专业技能而被拒之门外。 直到有一天,他交了800元中介费后,才和海洋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 《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乙方(朱凤新)在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交营运车辆价值保证金;同时,甲方向乙方预收所提供车辆的一个季度承包金(17010元),作为营运收入保证金。 包括车辆价值保证金和营运收入保证金(以下简称两金),朱凤新一共交了5万元押金。根据朱凤新的理解,车辆价值保证金为3万元,营运收入保证金为2万元。王子中却认为并没有具体细分两金中每部分是多少钱。 每月5670元的车份钱,对一个新手来说,意味着每天至少要营运10小时以上才能“保本”。虽然累,但妻子无业,女儿刚上小学,一家的生活重担就压在朱凤新的方向盘上,他别无选择。 “一开始我就不想干,但又舍不得浪费那800元钱的中介费,这样我被套牢了。”由于感觉工作压力太大,时隔两年,朱凤新仍后悔当初的决定。 朱凤新算了一笔账,开了一年半的出租车,每个月收支基本持平,最好的一个月才赢利一千多块钱,就这样每天还必须开车14个小时以上。血糖偏高的朱凤新想到了提前解除合同。 海洋公司却根据《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第八条第二款,“乙方(朱凤新)如无故单方解除合同,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按规定收回车辆,营运收入保证金归甲方”,不同意退还朱凤新的营运收入保证金。仲裁只退车辆保证金 今年1月17日,朱凤新来到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要求与海洋公司解除合同关系,同时提出对方返还两金共5万元等多项请求。 海洋公司在答辩状中陈述了他们的意见:合同期为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7月1日,朱凤新无正当理由提前中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金。 对于违约金,王子中作了补充:“根据公司1992年制订的规定,如果司机提前一年解约,扣违约金1万元;提前两年扣两万元,不足两年按两年计算。朱凤新提前了1年半,就是两万元。” 王子中说:“按照当初的想法,这个违约金我们就是要从两金中扣除的。” 朱凤新的代理律师北京澍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昊滨认为,朱凤新虽然也知道违约金的存在,但这只是公司的内部规定,体现的是单方意愿,不是体现在合同中的双方意愿,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今年3月17日,仲裁委作出了仲裁决定,认为朱凤新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属于审理范围,驳回申诉请求。 仲裁委还根据《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的第八条以及公司内部规定,裁决海洋公司退还车辆价值保证金3万元。 如果执行这一裁决结果,朱凤新仍有2万元押金要不回来。 营运保证金被判无效 3月19日,朱凤新起诉到西城区法院。6月24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西民初字第2706号),判决解除朱凤新与海洋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 “原、被告订立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收取原告或扣除原告营运收入保证金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无效,该合同其他条款内容应确认有效。合同无效部分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将收取的营运收入保证金返还原告。”法院判决海洋公司返还朱凤新两金共5万元。 刘昊滨提供了《北京市法院审理出租车相关纠纷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北京市高院2002年9月11日印发)。其中规定:“如该风险抵押金在性质上属于对司机交纳承包费的抵押,因劳动合同不得对人身设立风险抵押,应认定该风险抵押行为违法,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无效。” 他进一步解释:劳动合同不应对人身设立风险抵押金,但对营运承包费用的抵押实际就对人身有了限制,所以是不应该的。 期待新政解决旧难题 7月8日,海洋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上诉状中要求朱凤新支付违约金2万元。 “如果早知道这是无效合同条款,一开始的官司我们就不这样打了。”王子中认为他们服从法院判决“两金”条款无效的决定。但是,“我们是依照原交通局给的合同来办事的,现在我们的合同格式依然没有变更,里面还有营运车辆价值保证金和营运收入保证金的条款。” 目前,海洋公司对新承包车辆已不再收营运收入保证金,但以前收的营运收入保证金该如何处理?王子中坦言自己也不清楚:“希望交通委员会早日给个政策,新政策一下来,我们立即遵照执行。” 记者7月15日下午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宣传处取得联系,希望能就此事采访交通委员会出租车管理处,对方要求记者将采访提纲传真过去等候安排。此后,记者多次和市交通委员会联系,每次都得到几乎同样的答复“一有消息我就通知你”。 作者:钱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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