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点评不平等格式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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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2:18 京华时报 | |
作者: 王珏来源: 本报讯 (记者王珏)中消协昨天公布并点评了首批征集到的消费领域的“不平等条约”,涉及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方面。 中消协有关人士称,目前消费领域存在着大量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为揭露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今年3月起,中消协向消费者征集被称为“霸王”条款的单方有利条款。 点评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昨日开评的是第一阶段涉及的电信、邮政、公共运输领域等。据介绍,点评者为来自法律、电信、金融等行业的专家。 今后,中消协还将陆续点评商品房、家庭装修、物业服务、金融保险、教育培训、公共事业等领域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典型“霸王”条款一 神州行充值卡到期后,若不在规定时间内继续充值,该卡将不能再进行充值,余额也被封存,并被视为放弃号码。 中消协点评:“有效期”终止意味着电信经营者终止提供电信服务,但不能将消费者所付费用一并予以强制没收。依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和《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转存或退还余额。 典型“霸王”条款二 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的《用户自备机使用CDMA移动通信网络协议书》规定:“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中消协点评:商家虽可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但商家的最终解释只有在得到消费者认同或者符合现有法律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典型“霸王”条款三 鑫瑞达快运条款规定:“任何索赔发件人必须在发件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最近的鑫瑞达快运机构,逾期视为弃权,不予受理。” 中消协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快递公司不能只因消费者超过该公司规定的异议请求期,就单方取消消费者的索赔权、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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