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 仍按特殊工种规定办理退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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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4:1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男职工隋某,在某国有造船厂从事船舱电焊工工作已累计满8年,2000年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合同后,到一私营企业,从事电工工作,2003年年满55周岁。问:隋某到私企后,已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了,能否按有关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答:关于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能否按照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的问题,政策规定: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而在原行业从事某特殊工种,调入新的行业后继续从事这一工种,但新的行业中不作特殊工种对待的,前后不能累计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隋某在原国有企业从事的船舱电焊工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的有毒有害工种,且已累计满8年,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规定。隋某与原造船厂解除合同后,在私营企业虽不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在达到55周岁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男须年满55周岁),仍可按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李松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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