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不回欠款就扣钱 仲裁:必须补发员工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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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4:11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小何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和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小何不想在公司继续干了,并且联系好了另一家公司,便电话通知公司人事部门,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离职前一个月,总经理要求小何办理工作交接,发现有几笔小何经手的业务款尚未收回,于是让小何在一个月内收回欠款。小何经过一个月的努力,收回了大部分欠款,只有一笔3万元的欠款始终未收回。小何只好将业务欠款的情况和相关材料交还公司,同时建议公司另派人员收取欠款。总经理听完小何的汇报后,称该笔业务系小何经手的,应承担收不回业务款的责任,因此决定扣发小何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市劳动仲裁委在审理此案时发现,该公司为了促销采取先发货、后收款的办法,除小何外还有很多业务员经手的业务款未收回,小何开展业务时并未违反公司规定的操作程序,因此未收回欠款的责任不应由小何承担;而且小何离开后还可派他人继续收取欠款,不能认定小何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裁决公司向小何补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张勇 工资是劳动者通过劳动而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此凡是扣发劳动者工资,都必须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小何经手的业务款未收回,主要是公司经营策略造成,而不应由小何单独承担责任。即使收不回该笔业务款,公司仍可凭借手中的业务资料通过法律途径向欠款公司追偿,而不能断言该笔欠款无法收回,因此更谈不上赔偿了。所以公司扣发小何工资的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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