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为何得不到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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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6:37 大江网-江西日报 | |
为民工保险却指定自己为受益人,结果不仅没得到保险金,反赔上了诉讼费,刘某真有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感觉。刘某系于都县某钨矿采矿点窿主。2002年3月,刘某在人寿保险公司于都支公司为其采矿点的60名民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每人4万元,并在未征得民工同意的情况下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2002年6月22日,刘某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民工黄某为新增被保险人并获同意,保险期从次日生效。当月27日,黄某在采矿点作业时不幸身亡。黄某亲属和刘某达成协议,由刘某一次性补助黄某亲属50880元。后双方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黄某的死亡保险金,因各自提供的证明、资料不全,保险公司未予给付,黄某亲属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诉上法庭,刘某也成为第三人被诉。 于都县人民法院很快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刘某未征得其雇工的同意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无效,黄某的死亡保险金判归其继承人,刘某不仅不能得到保险金,还得承担本案受理费1000元。 点评: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坏或失去的利益,该原则确定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是合格的投保人;其次,保险利益是合同生效的依据,如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其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列举了人身保险合同中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但是,雇主与雇工之间有无保险利益没有明文规定,由于两者之间在经济上有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实践中承认其相互间的保险利益。因此,刘某作为投保人为雇工办理的人身保险合同是依法成立的,但刘某未经黄某同意即指定自己为该死亡保险的受益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金额的规定,亦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相悖。雇主刘某在合同中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无效,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按《保险法》的规定向黄某的继承人支付黄某的死亡保险金。雇主未征得雇工同意以其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投保,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是无效的,以这样的方法减轻经营中的风险责任只能是适得其反。 于都县玉成律师事务所 华国宝律师 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明慧 贵芳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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