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粮贷款出台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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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8:25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本报讯早稻收购在即,省农发行专门就全省夏粮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出台了早籼稻收购贷款新的规定。这是笔者7月28日从省农发行获悉的。 新的贷款规定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贷款对象。收购资金供应对象为中央储备粮企业和被确认贷款资格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二是合理确定贷款供应上限。洞庭湖区中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控制在每50公斤44至45元以内,湘南及其他非主产区收购价格可高出湖区1元以内。要求贷款供应上限与企业实际收购价基本衔接一致。三是合理核定贷款供应量。由开户行按照预测确定的收购数量和贷款供应上限,确定收购资金供应总量,在企业按标准足额存入风险保证金后,可适当发放启动资金贷款。四是贷款方式。主要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早籼稻收购资金贷款期限为3至6个月。五是落实贷款风险管理。规范企业参与经营周转的自筹资金操作;对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又无切实整改效果、去年收购早籼稻出现经营亏损而无弥补措施和资金来源、在改革改制中逃废银行债务的,均要停止发放新贷款。六是支持中央储备粮承储和代储企业自行组织收购或开展委托收购,确保中储粮轮换入库。 省农发行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开展早籼稻收购。建立全省系统粮油信息分析发布制度,为企业提供粮价、销售行情等信息;充分发挥农发行系统整体优势,促进产销衔接;及时调度资金,保证资金供应,为企业提供安全、高效、快捷的结算服务。(邹凤梧舒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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