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身事件”反映的法律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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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04 南方都市报 | |
马上评论 28岁的夏菊是北京凯美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7月22日,其一名同事下午2点下班时发现放在更衣室的衣服兜里少了100元。夏菊被疑偷窃遭搜身,夏菊和丈夫小李第二次讨说法时用录音机录下被搜身证据。要求得到一个道歉和一个合理的说法。但搜身者经理万晓丽的回答是:“如果他们(夏菊夫妇)再来纠缠我,我就上法院告她……”(7月28日《京华时报》) 据报道,夏菊是从东北农村出来进京打工的。作为外来务工人口,夏菊现在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虽然三番五次为被搜身一事讨说法,却无法得到资方应当给予的合法合理回应;她要求的仅仅是一个道歉和一个合理的说法,但即使这样的要求,也会被经理万晓丽认为是勒索,甚至扬言要反告夏菊。而该企业对万晓丽搜身行为的默许,一方面可能有“企业价值观中对员工权益保护问题的长期漠视”等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在现实劳资市场中企业内部监督长期缺位造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衡机制无从谈起,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不平等加剧。 可以说,“夏菊为被搜身而维权事件”所折射出来的,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需要不断提请有关部门重视并贯彻落实的“新”问题: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经济发达城市中外来务工人口的数量是相当庞大的。他们的知识结构、文化素养、社会地位各不相同,但他们对维护自我权益的诉求出发点是基本相同的,他们同样对维护自己和其他工友的切身利益有一种义务感和责任感,他们渴望能够通过学法用法等方式融入企业管理中,这也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明确赋予他们的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维权事件却每每遭遇法律“真空”,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常在一不留神之际遭到侵犯,而维权之举却又难以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比如夏菊被搜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该《解释》并没有指出员工遭遇搜身等人身权利侵害时用人单位是否负举证责任。由于是一对一的搜身,在场没有目击证人,如果不是夏菊和丈夫在后来的讨说法过程中采取了悄悄录音的方式,那么在未来维权之路上,她很难完成举证。 对劳动者而言,法律就是保护自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遮荫之伞,但遗憾的是,在一部分劳动者那里,这伞有时却“无柄可握”。无柄的大伞只能是“悬空”的,它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及时的帮助。 无论结果如何,夏菊依法维权的行为都值得肯定,这意味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觉醒,标志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夏菊依法维权只能采取类似记者暗访录音的被迫与无奈暴露出相关法律本身的缺憾,这又为法律的进一步配套完善提供着必要的事实依据和原动力。夏菊的行为,不仅仅是在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也在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关部门应从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听到这样一声呼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当“授人以柄”,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 王国庆(上海 公司职工) 本版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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