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人家钱 就让人家当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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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5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江门讯 (记者张则友通讯员丁成玉)近日,江门市中院在执行一宗经济纠纷案件中,采取“以股抵债”的执行方法,较好地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负债累累其实家底不薄 据悉,被告新会3家公司因经济纠纷被法院判决向原告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履行债务3575万元。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定还债义务。2002年7月18日,原告向江门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江门中院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三被执行人在通知期限内均无履行义务。 经初步调查,三被执行人由于各种原因,均已停止正常生产经营,只有几人留守公司,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但承办该案的法官了解到三被执行人虽然负债累累,但其原先“家底”不薄,法官通过走访与上述企业有业务联系的单位和企业,发现被执行人新会某财务发展公司曾于1993年起分别借款3167万元给新会一总公司,该款用于与香港某公司合作开办一家企业。经核实,该公司也认可上述借款尚未偿还。 主办法官大胆提出了“以股转债”的执行方法,并就以股转债问题与厂进行沟通,取得了该企业的认同。 一个处理皆大欢喜 2003年7月份,在新会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合资公司拖欠新会某财务公司的3167万元债务,用来抵偿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3575万元的债权。 合资厂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有了新股东,增大了生产投资,感到高兴;各债务人也免除了债务,放下包袱;新会区政府也增加了一个拳头产品,增大了地方税收,减轻了工人就业问题的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而对案件的妥善解决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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