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否在娘家村分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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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09:5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佛山讯 (记者李钢通讯员肖启明)记者昨日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从今年2月份至今,禅城法院受理了并审结了一批“外嫁女”股权纠纷案件,法院近期将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半年受理“外嫁女案”19件 从今年2月份至今,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共受理了陈瑞兰等人诉佛山市澜石镇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外嫁女”股权纠纷案件共19件,其中有9件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另外10件目前已开庭审理完毕。 禅城法院受理的19件“外嫁女”案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嫁出本村的妇女与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收益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嫁入本村的妇女与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因收益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外嫁女”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表现为股权或分红权)问题。 例如,原告黎月婵、陈振锋、陈振涛向法院起诉称:黎月婵是佛山市澜石镇潘村村委会联星村村民小组的村民,自出生至今,其户口、居所、生活、劳动一直在联星村。黎月婵结婚后,因受当时的户籍政策限制,无法将户口迁至丈夫处,户口一直在出生地澜石镇潘村村委会联星村。 原告称,1980年实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黎月婵与同村其他村民一样分配到口粮田、责任田和自留地,并履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义务,平等享有联产承包责任制赋予的权利。黎月婵及其子女均同等地享有作为潘村村委会及联星村民小组村民的一切经济及其它权利。 1994年潘村村委会及联星村民小组根据有关政策,成立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潘村股份合作联社,后变更为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联星村民小组成立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潘村联星股份经济合作社。 潘村经济联合社及联星经济合作社在界定股东资格时,以“村规民约”及黎月婵是“外嫁女”为由,不给予原告黎月婵及其子女股东资格,并由此剥夺原告作为潘村村委会及联星村村民原有的已同等享有的权益。 原告认为,原告是潘村村委会及联星村民小组的村民,是村集体财产的共有人,潘村经联社及联星经济社是村民股份合作的经济组织,原告应当与同村其他村民一样是该组织的股东,平等地享有该组织给予村民的一切权利。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享有在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潘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佛山市石湾区澜石镇潘村联星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资格。 法院将在近期集中宣判 由于这类纠纷与“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且涉及面广,禅城法院受理后一方面做好矛盾疏导工作,稳定原告的情绪;另一方面及时开庭审理,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由于措施及时得当,案件受理后没有引起矛盾的激化,整个审判工作有条不紊,禅城法院将于近期集中进行公开宣判。 小资料 “外嫁女”权益案日多 “外嫁女”问题是我国农村特别是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其形成的原因错综复杂。 近年来,伴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农村经济组织体制的改革,涉及“外嫁女”股份权益的纠纷日益突出,以佛山市禅城区为例,自2002年以来,因“外嫁女”股份权益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就有45件,其中2002年26件,2003年上半年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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