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文物被盗要及时报告(《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解读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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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29日10:13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 |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新公布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加强了馆藏文物的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为了防止国有馆藏文物在交换、借用中流失,条例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曲志红 沈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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