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消防机构行为缩短消防审批时限我市出台消防监督服务新举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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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4:36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日前从市公安消防局获悉,我市《消防监督服务规范》和《优化消防监督服务十二项措施》一并正式出台。这是我市公安消防部门着力支持和保障青岛经济加快发展,切实促进消防监督工作由监管型向服务型转变的重要标志。 《消防监督服务规范》对消防业务服务场所、消防业务办理程序、服务监督制度、奖惩措施等,做出一系列新的明确规定。如对消防机构业务办公场所及其便民服务设施的设置,实行全市统一标准;对公共聚集场所开业或者使用前的消防监督检查、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等分别作出规定;明确了消防服务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包括市区两级消防机构均聘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有关单位、社区群众为社会消防监督员,定期征求意见或组织评议活动,并设立举报电话5825119,随时接受群众举报。其中还规定,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凡是被群众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发生一次对责任人给予取消先进评选资格,发生两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 《优化消防监督服务十二项措施》则具体明确了我市消防机构窗口服务等便民承诺规定。其中包括:一是实行消防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消防行政审批业务的第一受理人负责对整个项目全程督办,直至业务办结;第一受理人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审批手续、程序和所需材料。二是严格实行消防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缩短建筑工程审核验收时限,一般建筑项目出具审核意见书缩短为5个工作日;重点建设项目缩短为10个工作日;建筑工程验收,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验收、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三是对简单工程和较小规模的建筑项目实行简易审批即办制度,只要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做出消防安全承诺且资料齐全,即可办理消防审核手续。四是建立消防行政审批申诉制度。市公安消防局成立消防行政审批申诉裁决委员会,对消防行政审批意见有异议者,可提起申诉,裁决委员会在7日内做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这12条措施中,还对我市公安消防机构实行重大建设项目提前介入制度、建筑项目分审分验制度、消防业务网上申报审批(WWW.QD119.com)、外资和民营投资及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审批制度、消防监督合理化建议制度、消防警务信息公布查询制度、消防安全宣讲服务制度等,作出承诺规定。(戴谦崔小宝李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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