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设立担保机构有了“操作细则” 中小企业贷款难有望缓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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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4:38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 |
本报讯记者获悉,市政府日前出台了有关进一步完善青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社会各界都可以投资设立担保机构。 据了解,目前,许多企业及个人非常关注市政府出台的这项规定,纷纷表示愿意投资设立担保机构,但却不知如何“操作”,对此,记者从市财办获得了以下相关答案。 据介绍,设立企业性的担保机构必须实行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其股东(或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设立的条件除需具有企业法人登记所具备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并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严密的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防范措施等。信用担保机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或企业,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扩大就业和各类科技型、出口创汇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以及连锁、物流配送等企业。 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方式提供担保,以及政府授权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业务。担保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研究开办商业信用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差额担保、私营业主贷款担保、高新技术创业担保和个人创业担保等业务品种。 在收费方面,担保费率的确定既要保证担保机构的正常利益,又要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担保费率一般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单个项目或企业的担保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的10%。 有关部门要求,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建各种类型的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授信业务。为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协作金融机构应执行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低、从优浮动。(本报记者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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