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书有了法律效力(社区新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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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6:39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记者 戴鹏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法律依据,郑州市日前诞生了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调解书,开创了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作为“准法官”调解“办案”第一例的纪录。 2003年2月,一家房地产商在郑州市紫荆山路上开发两幢商住楼,工地上产生的大量烟尘、噪音影响居民生活,同时居民们担心该楼挖地基可能会影响他们目前住房的质量。双方虽多次协商,始终没有达到令双方满意的结果。居民多次阻挠施工。 今年5月13日,房地产商向人民路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随后,小区157户产权人公选并授权6名居民代表参加调解。经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公开谈判,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委员会就此作出调解书。一场曾闹得不可开交的纠纷,很快平息了。 法学界专家认为,过去基层调解即便形成调解书,往往在诉讼中也会被推翻重新认定。自去年11月1日《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生效之后,基层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便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后再产生诉讼,这一调解书内容可直接作为审案的依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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