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案导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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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7:01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导读人:郑燃巨源 银行:误把“500”当“5500” 储户:不当得利应返还 何明轩 陈宏营 导读:微机在金融机构的普及,不仅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而且方便了顾客。但由于操作微机的失误,也可能给金融机构和顾客带来麻烦。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002年11月10日中午12时,河南省南阳市邮政局下属某储蓄所的当班员吕某给一位张姓顾客办理存款业务。张某拿出500元人民币和本人填写的500元存款凭单交给吕某,吕某即操作微机进行账户输入。当日下午2时许,吕某在核对账款时,发现现金缺款5000元。经回忆和核查存款凭单,吕某认为自己在操作微机时误将“500”元打成“5500”元,此时张某账户余额为17000元。吕某当即给张某的开户储蓄所打电话询问情况,得知张某已于当日下午2时取款16000元。南阳市邮政局与张某协调还款未果,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将不当得利据为己有,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该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人民币5000元。 越界兴建无异议 许可建筑应保护 廖宝华 导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方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本案中,原告没有及时对被告的越界行为提出异议,视为默许被告的行为,负有忍受越界建筑的义务。 金某和钱某是邻居。2002年11月,钱某经批准在距金某房屋8米处建楼房。建至二层时向外多出1.4米建阳台,阳台在金某院子范围。钱某建好房屋后,金某认为钱家阳台在建房执照上未注明,属违法建筑,且阳台在其院子上方,侵犯了其空间权,遂诉至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在建第二层阳台时,金某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钱某得到了金某的许可。原告金某则负有忍受越界建筑的义务。钱某在金某明知而未立即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享有超越地界建筑的相邻权。于是判决驳回金某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 帮人介绍“买”大学 赔了老本又退钱 刘德秋 万里 导读:每年的7、8月份,是高考录取招生的高峰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家长、学生求学心切的心理,打着招生的幌子骗取钱财。本案提醒家长和考生:上大学,只能按照高招工作的正常程序,千万不能抱侥幸心理,走歪门邪道,以免上当受骗。 日前,一桩特殊的财产纠纷案在江西省波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何某依法退还原告入学介绍费1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610元,被告余某负连带清偿责任。 章某系江西波阳人。2002年8月,章某女儿高考未被录取。章找到该县育才中学管财务的女士何某(家住江西省南昌市),托其帮忙。何当即答应,并说她现有河南科技大学的指标,如想要马上送23000元到南昌办手续。后受何委托,波阳育才高中余某到章家收取了入学介绍费23000元,并出具收条。3天后,余将此款交付何某。但直至入学期已过,何某仍未办妥章某事情。章只得向何提出退回入学介绍费。章往返南昌数次收回8000元,余款15000元,何以已交给别人难以追回为由迟迟未退。章某于是将何某、余某告上法庭。 学校侵犯教育权 被判退款加道歉 张思杰 樊丽 导读:中小学乱收费是近年来的一个突出现象。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不少政策和办法,但效果一直不是很明显。小学生刘某的案例告诉我们,掌握法律知识并善于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有效抵制学校乱收费行为的途径。 因拒交学校不合理收费而被学校拒发教科书的小学生刘某,愤而将母校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限学校于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退还原告刘某课本费102元,并于10日内向刘某及其监护人当面赔礼道歉。 刘某系该学校学生。2001年12月,刘某按要求向学校交纳了课本费、学杂费和作业本费,后来学校又要求每个学生再交纳33元的报纸费和文体活动费,刘某的父亲在了解到此属乱收费后,拒绝为儿子交纳。为此,学校在第二年1月未给刘某发放新课本,致使刘某课堂上不能正常使用教科书。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2002年5月刘某将学校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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