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一审再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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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7:13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本报讯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被再次提交审议,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更加注意了保护好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 在今年5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省政府提请审议了《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委员们提了不少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在保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方面虽然作了些规定,但力度还不够。会后,有关部门再次进行了调研,在以前进行过多次修改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加大了维护燃气用户权益的力度。如第17条、第23条分别规定,燃气企业和燃气销售网点不得违法向用户收取费用,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在作业前向用户出示收费标准。为了防止管道燃气企业随意中止向用户供气,修改稿将原条例(草案)中的“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燃气费和违约金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程序中止供气”修改为:“逾期二个月仍不支付的,管道燃气供应企业经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用户,可以暂时停止供气。”在第27条中明确了管道燃气计量表具检验费的承担主体,即管道燃气供应企业与当事人发生计量争议时,可以提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燃气计量表具进行检定。经检定合格的,由申请人承担检验费,经检定计量表具误差超过国家规定范围的,由管道燃气供应企业承担检验费。在第24条中增加了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燃气设施维修责任的规定。鉴于过去设立的瓶装燃气销售网点相当一部分运作不规范,没有稳定的气源致使供应的燃气质量不合格甚至短斤少两,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往往找不到责任者,修改稿明确了燃气销售网点由燃气供应企业设立。(彭楚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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