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昭远妨害公务案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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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7:1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本报讯昨(29)日,开江县法院对开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原所长李昭远和该所一级警督、正科级侦查员李启义妨害公务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李昭远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判处李启义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003年1月19日晚,开江县公安局刑警队跟踪一逃犯时,在李昭远之弟李昭彦开的发廊里发现10名嫖娼卖淫男女。刑警队干警准备依法将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业主李昭彦与10名违法男女带回审查时,李昭远指使李启义阻止开江县公安局刑警队干警将违法人员带离现场。随后,李昭远率干警赶到发廊,强令开江县公安局刑警队干警放人,并强行将李昭彦与4名嫖客、3名卖淫女当场放走。接着,李昭远又带着李启义等6名干警闯入开江县公安局刑警队,将已被刑警队带回的两名嫖客强行放走。 法庭上,李昭远、李启义及其律师作了无罪辩护。他们辩称,刑警队当晚到发廊抓嫖娼不是执行公务,故李昭远等人的行为不属于妨害执行公务;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李昭远等人未使用暴力,也无暴力威胁行为,故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基本特征。 法院最终对被告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谢朝平谢廷润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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