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人大出台“民告官”相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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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7:35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记者昨日获悉,清镇市人大日前作出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应该积极出庭应诉,规定具体列出了三种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 这三种行政诉讼是:国家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首例行政诉讼、有重大行为的行政诉讼和诉讼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清镇市人大在年终述职评议干部时,将把是否遵守以上规定作为评议内容。据贵阳市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出台上述规定。 根据清镇市人大对该市《行政诉讼法》进行的执法检查,1998年以来,清镇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18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仅仅3件,法院不得不缺席审判。并且,大部分行政机关在判决生效后,不主动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另据了解,1998年以来,贵阳市中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没有一起是国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动出庭应诉的。 清镇市人大和清镇市法院在调查中发现,造成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率低的主要原因有:部分法定代表人特权思想较重,对诉讼不理不睬,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依法行政的习惯,怕丢面子,总觉得一个机关负责人成为被告面子上不好看。 (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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