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五种罪犯可回家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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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9:21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本报讯(记者王俊 通讯员 姚嘉珣)国外电影常见的社区矫正有望明年在广州出现。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司法局正筹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适用社区矫正的5种罪犯将回到家中,在社区内接受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和改造。这5种罪犯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全国六省市开始试点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近年来,北京等地开展了一些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月中旬,《通知》将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列为试点省市。安置帮教办公室李沃生处长透露说,广州其实早在今年年初就想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在《通知》下发,市司法局与有关部门沟通后,就开始筹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社区矫正需通力配合 据介绍,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公安机关的通力配合: 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充分使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依法、公正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法院假释。 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目前,市司法局正积极与市院联系,拟就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协商。市司法局还将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协商,联合制定出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区域和管理办法。 基层司法所负责管理 按照初步构想,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参照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届时,街道、乡镇司法所将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的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同时司法所还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社区服刑人员顺利适应社会生活。李沃生说,“这意味着基层司法组织又多了项新的行政职能。” 由于只是刚刚起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具体怎么做、广州又有多少人符合社区矫正等都还在商讨和统计之中。李沃生表示,这些问题应该能在年内解决。 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是:(1)有严重病症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符合上述条件,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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