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失物招领公司变销赃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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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09:49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江苏徐州最近有家失物招领有偿服务公司开业,失主只要付一定的酬金,就可领回失物。不可否认,这种失物招领有偿服务,对失主找回失物特别是证件、钥匙之类还是大有裨益的;但如果管理不当,很有可能为偷窃者提供合法的销赃渠道,为偷窃者大开方便之门。 失物招领有偿公司存在的前提当然是有失物的存在。但是第一,失物所有权应当属于失主。只要你能证明某件失物是你的,你完全可以要求捡到失物的人或者暂时保管失物的单位,把失物归还给你。因此,从这点说,虽然失物招领公司提供了服务,但从法律上说并无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力。像现在各地公安部门,把盗窃分子盗窃的物品(这也是一种失物),集中让人认领。这就是对失主失物所有权尊重的表现。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则是对失主物权的否定。至于生活中,有些人在领取失物时,主动给拾主以报酬,这是一种道义上的感谢,特别是如果失物价值比较贵重,或者失物对失主具有特别意义的话。 在失物所有权属于失主的前提下,失物高发场所像公交车、出租车、车站以及其拾到失物的工作人员就无权把捡到的失物交给失物招领公司。而目前这家公司经营的失物,正是来自于这些失物高发场所。据说,失物招领公司还和一些出租车公司建立了固定的“业务”联系,让他们提供失物。 既然失物高发场所无权把失物交给失物招领公司,失物招领公司的失物来源,一种可能是来自拾到者,另一个可能就是来自偷窃分子。在后一种情况下,招领公司就起到“中介”作用:从失主手中收取报酬,再把报酬一部分返回给偷窃者。这等于说为不合法的偷盗行为提供了合法的销赃渠道。 如果真要允许失物招领公司的存在,也必须对失物的来源和物品种类等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比如失物丢失半年内,不允许失物高发场所把失物交给失物招领公司,比如自行车等就不能放到这里让人有偿认领———在城市自行车只有被盗窃的份,没有主动丢失的理。其次,对拾者的身份也要进行严格的登记,以避免给偷窃者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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