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仆财产申报法将生效 申报不实可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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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0:2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7月30日电根据有关公务员财产申报的第100/2003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所有公务员从今年九月一日之后须依法申报个人和家庭的财产资料。 据新华社澳门消息,二十八日出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三十期上,公布了第100/2003号法律。该法律指出,公共职位据位人及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有义务提交财产申报书。 公共职位据位人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司法官员、行政会成员、办公室主任、顾问及技术顾问等等,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则包括确定性委任或定期委任的公务员、临时委任或以编制外合同制度聘用的服务人员、以合同聘用且具有从属关系的人员、澳门保安部队文职人员或军事化人员,以及海关人员等等。 申报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载明申报人及其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姻关系者的个人资料,以及申报人的薪俸点或月报酬;第二部分载明容许严格评估申报人及其配偶于申报时属申报范围的财产和收益资料;第三部分载明在过去两年基于担任公共职位而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优惠。申报人须自担任有关公职之日起九十天内将已填妥的一式三份申报书,送交终审法院或廉政公署。 根据该法律,拖交申报书或申报严重不实者将被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未经申报人同意,相关单位不得将申报书的第二及第三部分的资料透露给他人,违反者将被处以半年至三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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