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期满未结案应否发还驾驶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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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0:47 法制日报 | |
处罚期满但尚未结案应否发还驾驶证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在驾驶货车时造成一起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我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对我进行了经济处罚,并处吊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现吊扣驾驶证处罚期已满,我要求交警部门发还我的驾驶证,但是交警部门以这起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为由拒绝了我的请求。请问: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但事故未结案的,应发还驾驶证吗?马敬林 马敬林同志: 交警部门应当发还你的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4条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和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以及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可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并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所以,交警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对你处以吊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是合法的。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39条规定:“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依照以上规定,吊扣驾驶证的发还,并不是以交通事故结案与否为前提,而是以处罚期是否已满为前提,对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李雪平钟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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