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著作侵权须事先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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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1:58 京华时报 | |
作者: 来源: 新华社 国家版权局近日公布了新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行政执法做了诸多新规定。该实施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侵权者新增举证义务 这个实施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增加了涉嫌侵权人的举证义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及有关出租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涉嫌侵权人不能证明其复制品有合法授权或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有利于版权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施行处罚须先告知 新规定强化了行政处罚的透明度,改变了以往容易对人造成侵害、也比较容易引起行政诉讼的弊端。根据新办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被告知后7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执法新设“紧急措施” 由于著作权行政执法常常具有突发性,如不迅速采取相应措施调查取证,极易造成盗版侵权物品的流失。因此,实施办法增加了“紧急措施”的规定,如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对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可听证处罚标准降低 新规定要求,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较大数额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而原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处以10万元、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时,当事人才可以要求听证。新修订的规定降低标准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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