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历半个多世纪的收容遣送站结束使命 济南市救助管理站揭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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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6:14 济南日报 | |
法规保护受助人不受虐待 对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受助人不予救助 救助站对受助人屡救屡返可拒绝救助 本报讯昨日下午,随着崭新的“济南市救助管理站”牌子上的红绸被轻轻地揭开,备受关注的济南市救助管理站终于“浮出水面”,正式取代已经走过50多年历史的山东省济南收容遣送站。这是记者在我市民政系统首次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民政、财政、公安、卫生部门 通力合作落实职责 《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救助站将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第十一条规定,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对救助站发给的乘车凭证验证后要准予受助人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等。民政部、中编办、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救助站的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规定。有关部门将通力合作,保障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落实。 流浪乞讨人员不愿接受救助 可不对其实施救助 救助站成立后,将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抓紧展开工作,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爱尽快落到实处。自愿是《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体现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与传统收容遣送工作的一个显著区别。过去,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收容并遣送回乡;现在,流浪乞讨人员请求并表示愿意接受救助时,救助站才可以实施救助。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站,救助站不得限制。没有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法规保护受助人不受虐待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中的“八不准”规定,不准拘禁或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等。救助站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不得向受助人员亲属或所在单位收费、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的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受助人员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通过这些规定来规范救助站工作的管理,保证受助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其在站内不会受到虐待。 对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受助人不予救助 《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属于救助对象。按照规定,一些强讨强要、靠流浪乞讨发财的人被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为了准确地确定救助对象,《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基本情况,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不予救助;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救助站对受助人屡救屡返可拒绝救助 过去,因国家投入较少,收容遣送站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现在,收容遣送站改为救助站,若生活条件太差,将不能体现党和国家对救助对象的关怀。要按照《救助管理办法》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存权益的原则,来确定受助人员在救助站内的食宿标准,但不能将救助站建成福利院。同时,《实施细则》还要求,流出地人民政府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特别是对返回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屡救屡返的受助人,可拒绝救助。 做好四件事彻底改变救助工作局面 一是加快硬件建设。目前救助站的设施大多为40年前的建筑,其改建工程将于近期开工,争取早日建成符合《救助管理办法》要求的救助大楼。二是加强业务培训,建立起一整套符合《救助管理办法》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宣传,开通一条救助专线,并使其逐步成为一处能与全国830个救助站联网的救助网络服务中心。四是积极为救助对象服务,建立回访制度,坚决制止和减少反复救助现象。 (本报记者 韩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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