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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万保险金惹出莫名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6:37 江南都市报

  突如其来的厄运

  2003年5月2日,对于宁都县会同乡的邓立源、邓柏超两兄弟而言,是一个永远都无法从记忆里抹去的日子。这一天,他们的父亲邓春生在千里外的黎川县作业时,从石场的工地高处坠下,经抢救无效死亡。自此,继7年前母亲患癌症去世后,兄弟俩又失去了一位这个世间最亲的亲人。

  年仅18岁的邓立源和15岁的邓柏超兄弟俩在亲友的帮助下,赶到黎川处理父亲的后事,经过一天一夜的协商,石场老板崔某同意付给他们一次性丧葬抚恤金8万元。尔后,一行人怀着极大的悲痛回到宁都。崔老板几天后也回到了宁都,并且找邓立源要走了他家里的户口簿和其父的死亡证明书等相关证件,表示还要办理一些其他事宜。

  突然现身的保单

  不久,当两兄弟准备再度作别(哥哥邓立源要去广东打工,弟弟邓柏超则要继续学业)时,突然听到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崔老板正在办理一起保险理赔,保险单共有3份,每份3万元,共计保险金9万元整,被保险人同属一人———邓春生。

  7月24日,记者在采访时,邓春生的姐姐邓福秀提及此事就控制不住悲愤。她对记者说:“我弟弟(邓春生)为他(崔老板)做事送了命,他却这样做(暗自领取保险金),非但不要承担丝毫经济责任,反而还能赚1万元钱,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获知崔老板正在办理理赔手续后,邓立源立即赶到赣州,找到赣州市人寿保险公司,及时制止了正在进行的理赔程序。随后,因程序需要,兄弟俩又回到宁都,向宁都县人寿保险部门提出理赔申请。而此时,他们发现,这件事并没有那么简单。这3份突然出现的保险单不仅没有给他们带来以父亲生命换取的保险金,反而却带来了无尽的烦恼。

  邓立源向记者详细讲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过程。提起理赔申请后,崔老板几次找到他们,希望他们签一份协议,大致内容是崔某与邓立源兄弟共同享有这份保险金,但分配比例为崔某8万元,邓立源兄弟分1万元。邓立源兄弟自然没有同意,而是继续找保险公司,要求尽早理赔。不曾想到的是,一位负责人竟然也表示,希望他们双方签好这份协议再谈理赔事宜。

  莫名其妙的官司

  邓立源还告诉记者,最后一次崔老板带了一名律师来找他们,声称如果不答应这种分配方式,将会上法庭,到时候“一分钱都得不到”。邓立源觉得,身为投保人的崔某,怎么能剥夺受益人的权益?于是,依旧没有答应,只是继续向各级保险公司咨询。

  7月7日,邓立源兄弟真的等来了一场官司,虽然他们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官司却与他们息息相关。

  崔某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这三份保险金总额为9万元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崔某起诉状中的被告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宁都营业部,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在2003年2月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即被保险人为邓春生的三份保单);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整。崔某所提出的理由是,他为邓春生投保时,经保险公司业务员同意代签了被保险人邓春生的姓名,邓春生死亡后,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未指明崔某为受益人、受益人应为死者邓春生的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付给保险金。根据《保险法》中相关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必须亲自签名该合同才有效。

  记者看到了这三份保险单,受益人姓名一栏空白,栏末有一段醒目的文字:如不填写则为法定继承人。应该说,受益人的归属很明确,而由于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是由他人代签,合同的有效性受到影响,但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过错责任呢?

  7月30日,记者与崔某取得联系,崔某在电话里告诉记者“没有时间,不想谈这件事”,然后挂了电话。

  同时,记者还电话联系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宁都营业部经理肖文红,肖文红以“现在还不是时候”为由拒绝了采访。

  本报律师团成员、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国信告诉记者,只听说有投保人或受益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履行保险合同的,而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不履行的官司,从来就没有听说过,投保人起诉的要求竟然是保险合同作废(相当于主动放弃受益)的官司,这场官司肯定是“全国首例”。(文/图本报记者温凡)

  记者手记

  采访这一则“全国首例”的新闻,记者没有丝毫的欣喜,有的只是挥之不去的沉重。

  如今,各种各样的保险开始频繁地进入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保险业务逐渐了解并介入。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在保险公司,这种被保险人的签名由他人代签的情形为数不少,崔某和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同样的意外保险就有10余份甚至更多。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的程序出现了过错,保险中最为重要的诚信信用原则在这个事件中也受到了无情的挑战。

  父母双亲先后离去,邓立源兄弟俩还没有完全从悲痛中缓解过来,便开始为一笔意外出现的保险金而奔波。在采访中,邓立源说了一句话让记者备觉心酸的话:“9万元钱之所以重要,关键在于这是父亲用生命换来的,我们不会放弃。”

  但愿夏日的炙热,可以消散所有的阴霾。

  谁是这笔保险金的受益者?

  1989年2月,厦门市某公司以其职工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思明支公司集体投保简易人身保险。双方口头约定,受益人为投保人。对此,作为被保险人的该公司职工一概不知。同年3月4日,21名被保险人在一起意外事故中遇难死亡。3月21日,保险公司向厦门某公司支付保险金。6月,遇难渔民法定继承人获知消息后,向保险公司及厦门某公司索要保险金,无结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厦门某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思明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双方虽然口头约定受益人为投保人,但未经被保险人的认可,这种约定无效,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

  这份保险该不该赔?

  2000年,梁俊芳在保险公司业务员张立明(两人属亲戚关系)手中为丈夫办理了一份保险,梁俊芳交了几百元保费,张立明给了一张临时收据,表示正规的保单随后拿来。但是,将近一年过去,张立明一直没有把正规的保单送来。2001年,梁俊芳的丈夫在一次车祸中不幸遇难,梁料理完丈夫的丧事后,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阳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保险公司发现根本没有和梁俊芳订立这份合同。随后,梁找张立明要合同时,张矢口否认,并说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单上没有被保险人的亲自签名合同无效。于是,梁俊芳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梁俊芳听了保险公司业务员宣传后,决定为丈夫投保并履行了保险公司要求的全部内容,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就该种保险的详细情况做出说明,还违反规定代签名字,保险公司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有明显过错,合同已经具备了成立的条件,但是并未生效,这个合同没有生效是由于被告方的过错,也就是被告应该负完全的责任,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5万元保费。

  (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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