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会主席不得随便解聘(不说不知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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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7:03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徐郁华实习生骆伯明通讯员黄妍)未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就将本单位工会主席解聘,日前南京某公司被指违法。 据了解,南京市某光学工业有限公司解聘了员工齐某,原因是其在防非典期间工作不力。齐某感到很吃惊,因为企业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还有一个多月才到期,而且自己是单位的工会主席,单位没有通过工会程序即宣布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齐某不服,向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该光学公司认为,解除与齐某的劳务合同是因为其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在今年4月至5月的防非工作中,未按公司要求对职工洗手情况进行登记,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南京市总工会法工部部长陈顺喜指出,企业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同时按规定,单位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和上一级工会同意,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本案中的单位没有履行这一程序,是违法的。同时,南京市总工会主席陈四明同志指出,工会干部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与实践水平,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益,广大职工也要拿起《工会法》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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