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大连“秋菊”官司打了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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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7:16 大连晚报 | |
女职工怀孕期间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如今眼瞅着孩子就要生了,该拿的工资与补偿金还没到手大连“秋菊”官司打了6个月谁都知道,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与此有关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记者了解到,此案经过大连市劳动仲裁的仲裁与西岗区人民法院的宣判,其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用人单位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仍不服从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席记者张晓帆一告:劳动仲裁裁决“秋菊”胜 颇有“秋菊”架式的小王告诉记者,她是大连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工,去年4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1年,月工资不低于800元。去年11月8日,小王接到单位的通知,称需要放假3个月,工资照开,3个月后再调新的岗位。休假期间,小王怀孕了,她的丈夫将怀孕检验单交给了该公司。今年2月,小王接到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被停发工资至今。从此,小王及其丈夫开始了为期6个月的诉讼。怀孕3个月时,小王与丈夫向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房地产公司与小王续签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并补发小王今年1至3月份的工资及补偿金3000元。反告:西岗法院维持原判该房地产公司不服此裁决,反以小王“无故旷工”为由,诉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小王怀孕5个月时,西岗区人民法院根据劳动合同书、交接清单等证据,认定小王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无故旷工”一说不成立。西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与西岗区劳动仲裁结果一样。终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让小王与丈夫大为吃惊的是,该房地产公司还是不服,以原审未认定小王旷工属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这桩折腾了6个月的案子再次宣判,最终仍以小王胜诉告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故驳回该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现状:“秋菊”虽胜仍发愁昨日,记者见到挺着大肚子的小王时,她既高兴又发愁,高兴的是再有10多天自己就要做妈妈了,发愁的是虽然法院终审已经判了,该公司对他们的赔偿要求仍旧是一句“再研究研究”。小王的丈夫表示,一定要将官司打到底,必要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源:首席记者张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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