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须庭前交换证据 深圳出台民商事案件证据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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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7:40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庭前证据交换期限延长至30天 申请法院取证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交换期间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撤诉 【本报讯】(记者吴涛通讯员孔献之)从8月1日起,深圳市两级法院将正式施行《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这一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庭前证据交换的重要性,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开庭前如果不积极举证,即使有“道理”也可能输掉官司。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生命,打官司实质上就是打“证据”,这次新出台的证据规则,是深圳中级法院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新规则贯穿民商事案件审判“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着重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固定诉讼证据、诉讼请求,以达到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 据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前的证据交换规则相比,新规则主要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新内容: 一是将庭前证据交换期限由原来的15天延长至30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新规则同时还规定,当事人还可自行约定举证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二是在交换证据时,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将记录在卷,庭审时可不再对此类证据进行质证,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将大大提高庭审的针对性和审判效率; 三是强调了证据的固定性,凡是在举证期满未交换的证据,除法院认可的新证据外,不得进入庭审质证; 四是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和范围作了严格规定,当事人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及其他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五是强调庭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新规则规定,证据交换前或证据交换期间,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撤诉或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可由证据交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不继续进行证据交换。 另外,该新规则还特别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法院将予以支持。 作者:记者吴涛 通讯员孔献之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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