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办责任制”的宪法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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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8:44 南方都市报 | |
社评二条 为切实解决群众控告申诉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吸取各地一年多的经验,于2003年7月24日正式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责任制度,并在全国予以推行。 事实上,公民享有的控告、申诉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其中,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者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人民检察院设立的控告申诉部门(即举报中心)是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控告、申诉权的重要途径。 而长期以来,公民的控告申诉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公民控告难、申诉难,告状无门的情形时有发生。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理应承担起法律监督、保障公民诉权的重任。控告权和申诉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两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各级检察机关理应关心群众疾苦,了解他们的冤情,体恤他们的难处,千方百计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讨回公道。要把对公民控告申诉权利的保障提升到维护宪法实施的高度认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将“首办责任制”与“检务公开”、“预防职务犯罪”、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事项列为近五年来在检察工作中提出的已经制度化的“新概念”。按照该“首办责任制”《办法》的要求,首办责任制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注重效率,讲求实效”、“责权明确,奖惩分明”等基本原则,对于首先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主管受理,并负责到底,及时息诉;对属于职责管辖的信访案件,努力做到件件进入首办程序,及时办理,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督促及时解决、及时答复反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办法》还明确了“首办责任制”的目的、职责、分工、管理和奖惩等事项,从总体上是较为科学和完备的。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办法》规定的新举措还有待实践中的全面落实,检察机关对公民控申案件的办理流程尚有待规范;尤为重要的是,检察机关的“首办责任制”不能仅仅着眼于防止当事人越级上诉、减少信访等“方便”办案的角度出发,而应切实转到维护公民控告申诉宪法权利的保障上来。 本报特约评论员 房保国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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