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法院审理一起行政赔偿案 民警玩忽职守 公安局赔偿9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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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9:18 贵州都市报 | |
金黔在线讯7月30日,记者从黔东南州法院获悉,三穗县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张次康诉三穗县公安局行政赔偿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三穗县公安局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次康9万元。7月23日,三穗县公安局支付了这笔巨额赔款。 1995年8月21日凌晨1时许,劳教脱逃人员杨胜华与卖淫女谢某,酒后窜至三穗县城郊张次康夫妇开设的“快乐酒家”,两人欲在酒家内嫖宿遭拒绝后,便寻衅滋事。张次康的妻子潘木珍与酒家服务员前往三穗县公安局八弓镇派出所报案,请求民警出警制止。值班民警杨某做接警记录后,即与潘木珍等人一起赶到“快乐酒家”,将杨胜华、谢某带离。途经黄土坎时,杨胜华提出下车回家,民警杨某同意,只将谢某带到八弓镇派出所进行了批评教育。 杨胜华下车后,返回“快乐酒家”进行报复,先用木棒、石头等砸破店门,然后闯入店内,用菜刀将潘木珍杀死;将张次康杀成重伤,后经鉴定为四级伤残,花去医疗费4896.8元,造成3个子女的抚养非常困难。 案发后,杨胜华因犯故意杀人罪已被判处死刑。2000年11月17日,三穗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民警杨某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随后,张次康向三穗县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在公安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后,遂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县公安局赔偿其医疗、丧葬、抚养、伤残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93058.4元。今年6月23日,三穗县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法院调解,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赔偿9万元。 (陆小平 石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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