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应依法收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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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0:15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 |
问:长沙市符先生来信:2002年5月,我到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分行韶山路支行左家塘储蓄所存钱时,银行的一位营业员在接到钱币后称有一张100元的钞票为假钞,我要求复看一下,营业员拒绝并没收了钞票,在本人的强烈要求下才开了一联《假币收缴凭证》,而在《假币收缴凭证》的十五项中,该营业员仅填写了卷别、版别、数量(张数)金额、冠字号码、制作方式、来源数项,加盖了一个模糊不清的公章,关键的经办人、复核人、年月日都没有填写。请问这是否符合规定? 答:消费者到银行存钱时,银行方面发现假币时有权进行收缴。但是银行收缴假币时必须遵照中国银行颁发的《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银行收缴客户所持假币时,必须有双人复核,在银行方面确认了假币后,需通知客户确认假币。在假币上盖了章之后还需向客户开具一式三联的假币收缴凭证。对于这件事,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办公室邹先生解释道:当天由于《假币收缴凭证》已经用完,从别的地方调来《凭证》后,匆忙之间又忘了在复核人上盖章,并且给客户的《凭证》也有错误,这是属于营业员工作上的疏忽。发现以后,韶山路支行方面对符先生进行了赔礼道歉,在银行内部进行了整改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了通报批评。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市货币金银处综合科的杜先生介绍:如果消费者对钱币的真伪有异议的话,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或者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申请鉴定。如果消费者对银行收缴假币程序上存在异议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习生吴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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