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合法证明 受罚没商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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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0:52 今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记者曲志红)国家版权局7月24日公布了新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对版权行政执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障著作权行政执法秩序、规范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实施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7月30日电(记者曲志红)对于市场上各种经营有著作权产品的业主来说,今后,如果你不能证明自己经营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新出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新规定。 这个实施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增加了涉嫌侵权人的举证义务。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及有关出租者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涉嫌侵权人不能证明其复制品有合法授权或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施办法据此作出规定,各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如涉嫌侵权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及有关复制品的出租者,在执法人员指定的期限内不能证明其复制品有合法授权或有合法来源的,执法人员可以及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侵权复制品的储藏、保管、运输者不能证明其储藏、保管、运输的复制品有合法授权或有合法来源的,也适用于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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