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说话:请关注“准考证被扣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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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1:31 人民网 | |
最近,媒体和公众对涉及高考的几个热点事件表示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从高考状元落榜到高考状元选美,从学费杀人事件到落榜生扬言爆炸,媒体对这些事件的报道简直是铺天盖地,时政评论家入木三分的评论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生在湖南桂阳县一中的一桩“准考证被扣事件”,从7月28日被媒体曝光,至今已有4天,却没有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应有关注,媒体转载率不高,相关时评一篇也没见到,笔者对此感到非常不理解。笔者不禁感叹,媒体和时评人的主持正义、伸张正义,鞭挞恶行、针砭时弊的大无畏精神哪去了,为什么没有在这个事件上表现出来? 这桩“准考证被扣事件”最早于7月28日由《三湘都市报》报道的,桂阳县一中高三195班的学生李二平,在2003年上学期开学时他没有交学费,当时学校也没有催。他是体育特长生,直到他去长沙参加体育专业考试,学校才向他催学费。随后,他打了欠条,表示5月10日前交清学费。由于家境贫困,学费在限期内还是没交。之后,他多次向学校要求领取高考准考证,但学校就是不发。在临考的前一天晚上,李二平与同学一起找到班主任要求领取准考证,班主任要他到学校财务室去领,但到财务室时,已经没有人了。直到高考,学校也没发给他准考证。就这样,李二平参加高考的权利被学校无情地剥夺了。(http://61.187.56.27/gb/content/2003-07/28/content_2070952.htm) 这个事件的几个关键词是:学费、贫困生、准考证、高考。它与我们普遍关注的几个高考事件相比,唯一不同的是李二平是准备高考的高中毕业生,而其他事件的主角则是已经参加过高考的高中毕业生。严格讲,他们之间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说有区别的话,这个区别只是在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发生事件的阶段不同而已,且非法扣押准考证,致使学生无法参加高考,性质更为恶劣,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 公民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它是一个概括的权利,既包括义务教育阶段,也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既包括进入学校读书的权利,也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各种选拔考试的权利,而且参加选拔考试特别是参加高考是公民由中学进入大学接受高等教育的必经程序,剥夺了参加高考的权利就等于剥夺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因此,学校非法扣押学生的高考准考证导致学生无法参加高考,实际上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一点是非常显而易见的。 有人可能会说,因为李二平没有交学费,学校有权扣押他的准考证。这种说法是绝对错误的。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学校与李二平之间因学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学校是债权人,李二平是债务人,而准考证体现的是李二平的受教育权,这种权利是绝对权,在这个权利义务关系中,李二平是权利人,除李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人,因此学校无权采取任何限制或剥夺李二平行使受教育权的行为,否则就构成违法和侵权。前几年,在经济领域,经常发生债权人以扣押人质的方式追讨债务的事件,这是我国法律绝对禁止和严厉打击的。笔者认为,桂阳县一中以扣押李二平高考准考证的方式追讨学费(债务),行使债权,这与“扣押人质追讨债务”性质无异,因为它也是以侵犯债务人其他合法权益的方式来行使债权,扣押人质侵犯的是人身权,扣押准考证侵犯的是公民受教育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准考证被扣事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影响和侵犯,一点也不亚于状元落榜和学费杀人对受教育权的影响和侵犯,因为受教育权都是平等的,不应区分高考前和高考后。 目前,受害人李二平也很无奈,寒窗苦读十余载,看到同学兴高采烈领取大学录取通知书,而自己却因欠学费,被学校扣了准考证,没能参加高考,痛失可能进入大学的机会,这将是多大的人生挫折和生活打击!假如没有更多的媒体和公众站出来为这个无辜的贫穷少年说话,他的冤枉不会受到任何重视的,学校的违法侵权行为也将得不到任何处罚,公平得不到主持,正义得不到张扬,那不仅是李二平的悲哀,也是教育的悲哀,更是法律的悲哀! 笔者尽管人微言轻,但仍有一颗善良公正、追求正义、嫉恶如仇之心,为此笔者愿意借媒体呼吁,希望更多的有良知、坚持正义、维护公道的媒体和作者站出来,为无辜又无奈的李二平鼓与呼,早日还他以公道,也还社会以正义。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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