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与华纶解除兼并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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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2:40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这是我市首例通过法院撤消兼并协议的案件 本报讯 (林小红 阮辉玲 宁心) 厦门国投走上法庭,要求撤销对华纶的兼并协议,市中院今天判准。 厦门国投称,华纶公司原系厦门华纶化学纤维有限公司,是早期的合资企业,后经厦门冠华针纺有限公司受让外方股东的股权后,企业性质转化为国有企业。1993年下半年开始,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恶化,银行债务沉重,财务费用居高不下,企业连年亏损。 为帮助企业摆脱困境,1998年7月,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厦门国投对该公司进行政策性兼并,两家公司签订了兼并协议。但兼并后的华纶公司经营状况并未改善,厦门国投却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华纶公司列入“兼并改破产”项目,即撤销此次兼并,并实施政策性破产。 厦门国投认为与华纶公司原实施的政策性兼并已丧失政策依据,双方的兼并协议应予撤销,请法院判令撤销原来的兼并协议;由华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据了解,当时两家公司就兼并事项达成共识:国投承接华纶公司的全部债务、债权、股权;承接华纶公司的全部人员、资产;对华纶公司进行改组改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兼并完成之后,由厦门国投分七年偿还华纶公司的各项银行贷款本金。 撤消兼并协议意味着,原来由厦门国投承担的债务又要转回华纶公司,双方债权债务关系都要重新确定,牵涉到华纶很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虽然是政策性破产,也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解除原来的兼并协议。 法院认为,厦门国投对华纶公司实行的兼并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进行的,双方签订兼并协议的基础亦是依据该政策规定。但华纶于2003年被列入国家计划内兼并改破产项目,原兼并协议已丧失政策基础。判决撤销这一兼并协议。 本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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