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对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做出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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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8:33 人民网 | |
人民网长春8月1日电 记者江山报道:长春市房改办日前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集资合作建房的意见》,对集资合作建房作了新规定。 据悉,根据该项新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均适用集资合作建房政策。集资合作建房实行单位要利用自有土地,自行组织建设。本单位职工自愿参建,职工个人每平方米出资额不低于我市公房出售的成本价格,产权归己。 《意见》规定,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单位不再进行住房货币分配(参加集资建房后,仍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除外)。构成集资合作建房的成本中,土地和政府行政性收费减免部分所形成的资金,视为对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只能参加一次集资合作建房。无房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优先考虑。有房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时,是否向其所在单位交回原住房由单位自行决定。职工向单位交回的住房按房改有关规定处理。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参建标准比照长春市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执行,可适当放宽。集资合作建房资金、参建资格、建房标准实行严格审查。合作建房的资金必须存入长春市房改办指定的银行,进行专户管理,使用时按工程进度拨付,保证资金用在建房上。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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